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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

1. 各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以及贸易谈判委员会的成员为结束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而召开会议,同意所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此《最后文件》中称“《WTO协定》”)、部长宣言和决定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包含了他们谈判的结果,并形成此《最后文件》的组成部分。 2. 通过签署此《最后文件》,代表们同意:

(a) 酌情将《WTO协定》提交他们各自的主管机关审议,以期寻求依照他们各自的程序批准该协定;

(b) 通过部长宣言和决定。 3. 代表们同意,宜由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参加方(下称“参加方”)接受《WTO协定》,以使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或其后尽早生效。部长们将依照《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最后一段,在不迟于1994年底前召开会议,就谈判结果的国际实施问题作出决定,包括谈判结果生效的时间。 4. 代表们同意,《WTO协定》应根据该协定第14条开放供所有参加方以签字或其他方式作为一个整体予以接受。《WTO协定》附件4所列一诸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按该诸边贸易协定的规定执行。

5. 在接受《WTO协定》之前,不属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参加方必须首先完成它们加入总协定的谈判并成为其缔约方。对于在此《最后文件》签署之日仍不属总协定缔约方的参加方,其减让表不是最终的,应在随后为加入总协定和接受《WTO协定》的目的加以完成。

6. 此《最后文件》和所附文本应交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总干事应及时向每一参加方提供一份经核正无误的副本。

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

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关税减让已进行了8轮。第1轮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有2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涉及45000项商品。第2轮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主要是为新参加总协定的国家安排的,有3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议147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再增加5000项。第3轮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托尔基举行,有39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定150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又增加8700项。第4轮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参加的国家只有28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只有25亿美元。第5轮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狄龙回合”,参加国有45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约49亿美元。第6轮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肯尼迪回合”,这次谈判使进口工业品的关税水平下降了35%,影响贸易额400亿美元。第7轮是1973年9月在东京召开,1979年在日内瓦结束的,又称“东京回合”,参加国有99个(包括29个非总协定成员国),各国的减税幅度在25%至33%之间。第8轮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通过的部长宣言开始,又称“乌拉圭回合”,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目前仍在进行中,中国第一次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的多边关税谈判,中国关税谈判代表团已向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关税谈判小组提出了中国的关税减让方案,但未经审议和评估。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